7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得知,2020年1月1日起,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将拆分实行,构建参保联合注册、基金拆分运营等目标。拆分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维持恒定。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拆分实施方案》,我区将于2019年12月底前已完成两项保险拆分实行的各项工作,2020年1月1日起月实行。预计,两项保险将构建参保实时注册、基金拆分运营、征缴管理完全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两项保险拆分实行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恒定。
生育保险待遇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涉及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须要资金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缴纳。生育津贴缴纳的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尤其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继续执行。
需注意的是,已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性低收入人员不交纳生育保险费,可以按规定享用其所在专责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用生育津贴。我区将按照市级专责的原则,通过统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高管理综合效能,减少管理运营成本,创建适应环境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长年平稳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为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各市将通过统合两项保险基金强化基金专责共济能力。
同时,根据生育保险开支市场需求,创建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止风险分摊,构建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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